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做好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规范贷款资格审核程序,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无需担保和抵押,学生为借款人,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是我校就读,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其所申请的县(市、区);
(四) 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五) 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第五条 共同借款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宜为借款人父亲或母亲;
(二) 如借款人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人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三) 如借款人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可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 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其所申请的县(市、区);
(五) 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人父母时,其年龄应在 25 周岁(含)以上,60 周岁(含)以下;
(六) 未结清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人不得作为其他借款人的共同借款人。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贴息
第六条 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12000 元;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16000 元;贷款余额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第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 15年,最长不超过 22 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不得展期。
第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Y-30个基点执行。
第九条 贴息。
(一)借款人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
(二)借款人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申请通过后,由原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三)借款人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需申请就学信息变更,申请通过后,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十条 借款人毕业后5年间为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人只需要偿还贷款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后,借款人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具体还款计划按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首贷学生应登陆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完成注册,提交贷款申请(就读学校请选择“滨州医学院”),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签字。
第十二条 非通过高中预申请的首贷学生需填写书面承诺代替其家乡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证明,作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依据申办贷款。通过预申请的同学直接携带申请材料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受理证明”。
第十三条 续贷学生应于每年7月30日之前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提交续贷申请并填写续贷声明。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
(一)首贷材料。借款学生首次申请贷款时,应与共同借款人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手续,首贷申请出示以下材料:
1.借款学生身份证原件;
2.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3.录取通知书原件(新生)或学生证原件(在校生);
4.户口本原件(如果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一本户口上,则需双方户口本原件);
5.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
(二)续贷材料。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即可办理续贷手续,续贷申请出示以下材料:
1.现场办理申请手续的借款人或者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2.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
第十五条 续贷审核。学校每年7月30日前登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续贷声明审核工作(当地县资助中心也可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回执录入。各学院(系)统计贷款回执校验码,并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受理证明”交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在申请当年10月10日前录入回执和校验码。未录入回执的,视同借款学生撤销当年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 毕业确认申请。每年4月至6月,在毕业生离校前,各学院(系)指导毕业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个人信息,并提交毕业确认申请。
第十八条 学校登录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的毕业申请进行确认。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