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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医学院国家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2-09-25 点击数: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211号)、《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 201417号)和《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国家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施等额评审。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 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下同);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 50%。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每年10月初,学生工作部(处)根据规定名额和在校生人数,按照1:1比例分配各院(系)推荐候选人名额。

       第八条 学生根据第六条规定要求,如实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各院(系)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 各院(系)评审委员会按规定比例召开公开评选答辩会,推荐出初选名单,在院(系)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各院(系)将公示无异议的初评学生信息、学生申请材料等通过山东省奖学金评审系统报送,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评审

       第十条学生工作部(处)对各院(系)获奖学生初评名单进行综合评审,并提出我校当年度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其他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在收到划拨资金后按照省教育厅当年通知要求的时间将国家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划入学生银行账户,相关材料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对国家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学校对各院(系)国家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严肃查处评审过程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对随意浪费、挥霍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或受到学校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获奖者,学校将追回已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所有学费的补助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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