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08-25浏览次数:77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滨州医学院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含高职)、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与适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 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其他处分种类的设置如下期限: 警告处分期限为 6 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 9 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 1 年,自处分决定做出之日起计算。 处分期限内因故休学或保留学籍的,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复学后自动延续。

    第六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从轻或从重处理:

    (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

    1. 违纪行为虽已发生,但能在学校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明显悔改表现的;

    2. 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3. 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的;

    4. 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

    (二)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的:

    1. 编造、掩盖、隐瞒违反校规校纪事实,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2. 因违反校纪而干扰学校有关部门正常工作的;

    3. 对有关人员进行干扰、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4. 曾受学校处分,再次违反校纪者,按相应较重的一项加重一级处分;

    5. 同时有两种违反校纪行为者,按两种违反校纪中相应较重的一项加重一级处分;

    6. 伙同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规定的;

    7. 违反校规校纪群体的为首的;

    8. 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

    9. 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分的。

    第七条 对受处分者的附加处罚和限制:

    (一)自纪律处分做出之日至该处分解除之日,此期间学生不享有各种评优、奖励等权益;

    (二)担任学生干部者,撤销其相应职务;

    (三)根据学校学位管理有关规定,对受处分者学位的发放,由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
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办法或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九)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再次违反校规校纪的;

    (十)其他具有上述同等性质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策划、参与有损中国共产党形象、国家形象或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活动,或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言论、信息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国家秘密,或公开、传播属于国家秘密或处于保密阶段的文件、资料、信息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校内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实验室、资料室安全管理制度,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在公寓、楼宇等人员密集场所或重点防火区域使用违章电器、明火,或擅自携带、存放各类危险物品等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在公寓、楼宇等室内场所为各类电动车或电动车电池充电,或从室内电源接线至室外为电动车或电动车电池充电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在公寓、楼宇、道路、出入口等人员密集场所乱堆乱放杂物,造成遮挡灭火设施、阻塞消防通道、影响他人通行或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有侵害人身权利、公私财产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伤害他人或打架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煽动、教唆他人打架斗殴,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或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在公众场所、互联网或以其他方式侮辱、诽谤、诬陷、恐吓、威胁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 偷窥、偷拍、窃听、故意传播他人隐私,或有猥亵、性骚扰、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 冒用他人名义或盗用他人证件、账号,冒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或未经许可浏览、删除他人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应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有其他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公私财产行为的, 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卖淫、嫖娼,或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他人卖淫、嫖娼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非法持有毒品,吸食、注射毒品或向他人提供毒品,教唆、诱骗他人吸食、注射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参与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组织赌博、聚众赌博、赌资较大或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组织、成立、加入传销组织等非法团体,或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邪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传销活动等非法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集会、游行、示威、演讲、张贴(手持)标语等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或煽动闹事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或防治措施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编造、散布谣言、不实信息,或制作、复制、传播、贩卖非法书刊、非法音像制品、淫秽物品或其他非法文字、音频、视频等有害信息、虚假信息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酒后寻衅滋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未经批准在校内公开场所发放传单,设立展台或摊点,设置海报、易拉宝、展板、横幅、墙体涂鸦等宣传品,或在树木、建筑物、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的,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或有其他破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公共场所管理秩序及校园环境行为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一)有其他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 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有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伪造、变造、涂改公章、注册章、成绩单、文件、证件、证明、档案,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有违反课堂、学籍、资助、奖励、就业、社团、户籍、公费医疗、图书馆、教室管理制度或其他校规校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或干扰、妨碍学校教职员工正常履职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参加军训、勤工助学、社会实践、教学实习、就业实习、文化活动、外事活动、交流交换等工作或活动中违反学校或所在地(单位或学校)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发布宣传品,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有其他扰乱校园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有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 私自调换或占用学生宿舍, 或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宿舍以外住宿,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私自出借、出租床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擅自留宿他人,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因留宿他人或让他人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或其他明显有碍安全与健康物品的; 私自违章使用各种电热设备或私拉电线;违反宿舍楼内消防及其他安全规定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 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的,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行为的, 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有违反网络安全行为的, 给予以下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发表不当言论,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或学校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有其他违反网络安全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损害学校权益、声誉和形象行为的, 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许可,私自转让、 许可他人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规定泄露学校科技成果、技术秘密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网站、媒体等载体中非法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擅自以学校、院(系)等机构或学生社团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在校外组织、参加活动,或作出不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有其他因个人行为损害学校权益、声誉和形象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出现旷课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到 20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二次累计达到20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累计达到 20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学时计算标准依学校教学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被认定为考试违纪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被认定为严重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考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试违规行为按照《滨州医学院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认定。

第四章 处理权限与程序


     第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一)报告情况

    1. 违纪事件发生后,院(系)要及时向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和所涉及的单位报告;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要同时向校保卫处报告。

    2. 较严重的或有可能导致恶性事件的,院(系)要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控制事态的不良发展。

    3. 及时调查取证,保存好相关证词、物证及视听资料等证据。

    (二)组织调查

    1. 违纪事件发生后,院(系)要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同时对已确认的违纪者进行批评教育;违纪者或其代理人应写出违纪事件详细过程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违纪者写出书面检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有关院(系)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权限需报学校处理的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处。

    2. 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可由学生工作部(处)、 研究生处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后,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 按管理权限研究确定;在调查中遇有困难的事件确需由校保卫处调查的,可提请校保卫处负责调查,校保卫处调查核实后向学生所在单位、学校相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3. 涉及刑事案件由校保卫处协调地方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4. 同一违纪事件涉及跨院(系)学生时,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三)审核备案程序

    1.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院(系)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并印发处分决定,报学生工作部(处) 或研究生处备案,相关材料由院(系)存档。

    2. 给予记过处分的,由院(系)查证,院(系)党政联席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处讨论决定并印发处分决定,相关材料由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处存档保管。

    3.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院(系)查证,院(系)党政联席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 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印发处分决定。有关调查材料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和校档案馆存档保管。

    4.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由院(系)查证,院(系)党政联席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经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印发处分决定。

    5. 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请校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系)及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处,由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处与学生所在院(系)按规定处理,处理未果者,由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处报学校研究决定。

    6. 各院(系)或职能部门在送交给予学生处分的处理意见时,必须附有学生违反校纪的有关材料、证据、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材料及其他必要材料。

    7. 有关院(系)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工作部(处)、 研究生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核,或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直接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做出处分决定。

     8. 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第十九条 学生违纪处理的执行(一)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二)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 学生的基本信息;

    2.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 其他必要内容。

    (三)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学生本人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的,由院(系)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两名以上的教师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处分决定书留置学生本人宿舍或其他经常居住地,即视为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 30 日,期满后生效。

    (四)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五)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处分解除

     第二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学生受处分后,有显著悔改和进步表现、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院(系)考察评议、相关部门审核、学校研究通过后,可按期解除处分。应届毕业生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到毕业时满 9 个月的,视为处分期满可申请解除处分;处分期到毕业时未满 9 个月的,需期满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处分期满后,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滨州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审批表》;由辅导员组织申请人所在班级班委、团支部成员和学生代表组成评议小组,进行班级评议,经评议小组成员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由班委写出民主评议报告,提交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讨论。

    第二十二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解除,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并公示,公示期为 3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办理相关处分解除手续并报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处备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由院(系)党政联席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个人书面申请、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审批表、班级民主评议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处。经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公示,公示期为 3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办理相关处分解除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处分解除后,学校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 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送达学生本人。解除处分后,除另有规定外,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解除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存入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类似条款或依据其他规章制度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其他类别学生的违纪处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 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滨州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滨医行发〔2019〕 90 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