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08-25浏览次数:2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学生解决临时遇到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 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对象为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普通本、专科学生,用于帮助和解决其在校期间因突发状况而导致的暂时性经济困难所给予的特殊性、临时性、一次性资助。

    第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资金从学校“学生资助业务经费”中列支,坚持专款专用。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补助标准

 

    第四条 临时困难补助为不定期补助,学生一旦因突发原因造成经济困难并符合以下申报条件的,均可提出申请:

    (一)家庭突然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家庭困难,不能维持正常学业的;

    (二)突遇父母双亡,或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无劳动能力和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

    (三)父母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失去工作和经济来源的;

    (四)本人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产生的医药费数额较大,家庭经济无力负担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给予补助的。

    第五条 临时困难补助分三个等级。一等临时困难补助 3000元,二等临时困难补助 2000 元,三等临时困难补助 1000 元。

    第六条 原则上每位学生每个学期只能申请一次临时困难补助,同一学期内受助学生获得临时困难补助总额不超过 3000元。 特殊情况下的困难补助由学校另行研究决定。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学生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滨州医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另附详细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交至辅导员处。

    (二)辅导员初审。辅导员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学生撰写调查情况说明,连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院(系)审批;

    (三)院(系)审核。院(系)在辅导员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签署具体意见,经院(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

    (四)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的材料进行复核,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提出补助建议,每月上报学生工作处处长办公会议审核,最终确定补助额度。

    (五)学校备案。每学期,学生工作部(处)将审核通过的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八条 特殊情形需要调整临时困难补助额度的,经学生申请,学院调查、报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四章 补助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不影响学生申请其他奖助学金,由计划财务处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

    第十条 院(系)负责对临时困难补助获得者的补助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补助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补助或追缴已发放的临时困难补助,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的;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三)谎报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并出具假证明的;

    (四)家中突发变故不足以影响学生完成学业的;

    (五)单纯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而导致临时性生活困难的;

    (六)用临时困难补助铺张浪费的;

    (七)其他不予补助或需追缴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滨州医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滨医行发〔2012〕 15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