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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医学院服兵役学生、基层就业毕业生、山东籍建档立卡学生学费减免办法

作者: 时间:2022-09-25 点击数:10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等学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 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第三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服兵役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 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高考、高

职单招等统一考试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服兵役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期限

第五条 服兵役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 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服兵役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服兵役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服兵役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六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并提交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高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I》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I》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I》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I》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五)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I

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按照还款计划, 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七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 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I»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 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八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九条 服兵役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学校对其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每年1031日前,高校将本年度服兵役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逐级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高校应取消其受助资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部门。

第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各县级教育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省教育厅确定。

第十六条 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服兵役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各级兵役机关要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的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第一时间发放《入伍通知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等工作。


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
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对以下两类高校毕业生,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财政给予补偿:一是 2009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二是2014 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

第二条本细则中高校应届毕业生是指我国境内经国家和省正式批准设立的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毕业当年1231日后就业的视为非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不享受补偿政策。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财政困难县,是指高校毕业生就业上年进入省级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补助范围的县(市、区),具体 单可在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查询。

第四条本细则中所称艰苦行业是指县以下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公办农村中小学及幼儿园、国有农(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 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大学生村官工作纳入艰苦行业范围。

第五条 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的高校毕业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服务期间工作考核合格。

第六条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在校学习时间低于规定学制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第七条 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3年后,补偿资金于次年一次性发放给毕业生本人。

第八条 补偿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可通过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并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分别由毕业高校和毕业生就业单位审核后,于每年930 日前将《申请表》提交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提交《申请表》时应一并提交以下资料: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一份、由就业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

3年服务期内,经提拔或调动后,工作单位仍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应同时出具与所有工作单位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和由就业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证明其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性质符合补偿政策条件,且服务期连 续,没有间隔期。

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在受理期内未提交申请的,统一纳入下一年度补报。

(二)每年1015日前,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将《申请表》和资金需求报告通过县级教育、财政部门报送市级教育、财政部门。1031日前,市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将本市资金需求报告报送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

(三)省财政承担资金于次年331日前下达,市、县财 政要足额落实本级应承担资金,并于430日前拨付至毕业生所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四)补偿经费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于531日前汇 入毕业生个人账户。尚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补偿 资金由毕业生本人优先用于偿还贷款。

(五)申请材料、资金需求报告和补偿资金汇款凭证,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建立档案备查。

第九条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有关高校及毕业生就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审核工作。对于弄虚作假的单位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补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山东省高校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高校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是指对在普通高校就读的山东籍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学生免除学费。

第二条 省属高校学生免学费实施流程:每年930日前, 建档立卡学生向学校提出免学费申请,递交《山东省高校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申请表》,学校对申请学生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1115日前,学校汇总统计免学费人数报省教育厅。1130日前,省财政厅将免学费补助资金下达省教育厅。1231日前,省教育厅将免学费补助资金下达省属高校。

第三条部属、外省高校学生免学费实施流程:每年1031日前,部属、外省高校学生向生源所在地的县级教育部门提出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递交《山东省高校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申请表》、高校学费收据。1115日前,各市教育部门汇总统计本市在部属、外省高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学生人数报省教育厅。1130日前,省财政厅将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各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1215日前,市、县级财政部门将上级下达的资金及本级应承担资金下达县级教育部门。1231日前,县级教育部门将免学 费补助资金发放给学生。

第四条 市属(含民办)高校学生免学费实施流程由各市财政、教育部门确定。

第五条各高校要确保每年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学生资助经费并优先用于免除建档立卡学生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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